信宜商标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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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商标变更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茂名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6 08:18:15

BOSS们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好处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税收减免40%,政府大额补助,优先拨款等等。正因为如此,很多企业对认定这件事垂涎已久,就算经历千辛万苦也也要执着坚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是高企认定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认定失败的可能性达到百分之70%。小编总结了高企认定失败的几个原因,其实最主要的是申请人对认定知识和流程不了解,这就是为什么要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高企认定。

一.常见的高企认定失败原因

1、企业客观原因:企业缺乏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项目缺乏科学的设计和安排;研发费用未按认定办法的要求归集,且比例难以达到认定要求;高新产品或服务收入比例较低;缺乏严格规范的研发体系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安排等。

2、企业主观原因:企业无往年高企认定申报经验;没有熟悉高企认定资料、申报流程、撰写资料的专职人员,而是以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和文员兼职申请,通过率自然不可能高;企业不愿意花钱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高企认定,认为这波操作可以为企业省去一大笔财务支出,实则得不偿失,要知道高企认定最高补贴100万!

二、如何提高高企认定的通过率

1、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应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策划并解决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可以通过申请软件著作权,专利或购买专利来实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就可以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变劣势为优势。总之,商标、专利、版权一样都不可以少!

2、委托代理机构申请高企认定,代理机构的专业代办人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所属技术领域,制定出最可行、最有效、最专业的申报方案。

因为我们很多企都是第一次申报高企认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历年来的认定政策了解肯定不透彻,所以容易导致申报失败。而委托专业而可靠的代理机构申请高企认定您只需要支付小额代理费就可以坐享其成,认定通过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何乐而不为?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茂名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茂名商标注册作为保护商标的第一步,企业需加强对商标注册的重视度,从业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小编建议企业注重品牌打造,成功注重商标后还要学会经营商标,才能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发挥商标应有的作用。在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的概念比较模糊,对商标侵权更是一知半解。对企业而言,商标作为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就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呢?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为您解答商标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三)法定赔偿。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1、第一种:适用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

(1)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商标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

(2)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商标权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一旦法院保全成功,商标权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财务记载的销售数量计算出商标侵权人的获利。

2、第二种:适用于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因为产品销量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商标权人也很难举证证明销量下降是因为他人侵权造成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3、第三种:适用于法定赔偿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最高赔偿额度为50万元。

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将会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商标注册与商标经营都很重要,得到商标之后,一定要防止商标侵权。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注册商标,一是自己到主管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由于知识产权办理的流程和资料准备都较为复杂,所以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后者,免去很多办理商标注册的麻烦,且代理公司经验丰富,有效地提高了商标注册成功率。

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或许依据各种原因想放弃持续申请专利,比方申请人以为自己的专利不契合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关于颁发专利权的规矩,或许专利取得授权后无法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不值得因而交纳相关的专利费用等。依据《专利法》三十二条的规矩,申请人能够在被颁发专利权之前撤回其专利申请。那么,申请人该怎么撤回专利申请呢?

首要,撤回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权被颁发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颁发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能够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发布预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发布或许布告,但检查程序中止。

其次,依据《专利法施行细则》三十六条的规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声明,写明创造创造的称号、申请号和申请日。别的,专利申请是托付专利署理安排处理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署理安排处理。申请人或专利署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应当附具整体申请人签字或许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资料,或许仅提交由整体申请人签字或许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再次,《专利法》还规矩了一些视为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状况,如创造专利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本质检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创造专利现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创造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该国对检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许检查结果的资料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对创造专利进行本质检查后,要求申请人陈说定见或许对申请进行修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撤回专利申请时,关于现已交纳的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专利局不予交还。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契合规矩的,检查员会向申请人宣布视为未提出告诉书;契合规矩的,检查员会向申请人宣布手续合格告诉书。撤回专利申请的收效日为手续合格告诉书的发文日。关于现已发布的创造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会在专利公报上布告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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