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企业商标续展有哪些技巧?
作者:茂名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3 08:14:05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
也就是说商标可以是单独由文字构成,比如康师傅牌方便面,娃哈哈牌矿泉水;也可以单独由字母构成,比如著名的电脑品牌IBM就是由三个字母组成的,联想集团使用的Lenovo也是单独由字母组成的,江苏还有个AB牌内衣商标;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不太多见,比较有名的是555牌香烟,555还是一个电池品牌;也有单独的图形构成的商标,比如麦当劳是一个大大的M,可口可乐还有一个商标使用的瓶子的图形。
组合商标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比如葡萄酒中比较有名长城商标是由中文长城加长城图形构成圆形图案,老干妈商标有个人头像加老干妈文字构成,当然还有更加复杂的,图形加中文加英文,还加有颜色的区分,这里就不举例了。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标构成元素,目前市面上还没有很少看到这样的商标使用。在国外还可以用声音和气味注册为商标,我国目前还不可以使用这些。
到底用什么注册商标好呢?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元素已经足够我们发挥充分的想象,千变万化任意组合成各种各样的商标来。选择的机会越多,越让人不知所措。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作用,商标唯一的要求是要有显著性。
不管是用文字还是图形或者是他们的组合搭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醒目、好记、好认,让人容易认出、尽快记住,这其实也是显著性的最起码要求。显著性的要求其实是非常低的,但是现实中还是有的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商标局驳回,一般来讲商标仅以简单的一两个字母构成,或者由简单一两个数字构成将因为过于简单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图形商标如果以简单的线条或简单的几何图形作为商标也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商标因为简单可能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也不是越复杂越好,如果商标过于复杂,使人难以准确的记忆也将被认为缺乏显著性,比如我们有时可以看到一些店名由一堆没有几个人认识的偏僻字组成,大家根本不认识,更别说记忆了,如果将这一堆几乎无人认识的偏僻字作为商标将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现实中很多公司喜欢使用英文的简写,老板们希望将简写注册为商标,如果只用两个字母作为茂名商标注册,将会因为过于简单缺乏显著性而不能获得注册,怎么办呢?其实可以很容易变通,可以将字母变形为图形,再加上一些颜色,那么显著性就有了,避免了过于简单没有显著性的嫌疑。
还有的公司喜欢使用单纯图形作为商标,尽管商标可以用单纯的图形和单纯的颜色组合等来注册,但是获得注册后,别人该怎么称呼这个商标呢?就象一个人大家都认识却没有名字,大家不知道怎么叫他好。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最好不用单纯的图形来注册商标,应当给商标加上一个中文或英文的名字,设计成组合商标来注册。
现在茂名商标注册在哪个地区都可以注册吗?现在注册商标材料都是统一在北京的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的,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不过考虑到全国这么多人,还有不是所有人都懂注册商标的各种流程材料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就出现了代理公司,这些代理公司散布全国都是经过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授权的,有一定信誉保障的。不过加上现在通信这么发达,现在都可以在线上谈合作,做交易,签订的是电子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需要的材料也可以通过传真或直接发照片就可以了。
总的来说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进行提交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每种途径方法各有优缺点,都是获得专属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注册的商标的有效途径。注册下来也是在全国受保护的。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商标侵权一直都是各公司企业所头疼的问题,不少公司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损失惨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3、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A“相同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无差别。
B“近似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上述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C“相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茂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D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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