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专利注册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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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专利注册的可选方式

作者:茂名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1 08:39:59

商标近似是一种生活中经常见到的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也不是不可避免。茂名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如何避免商标申请因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

1、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如;苹果;不可作为苹果这种水果的商标,蜡染也不可作为布的商标。对商品描述的词语会影响他人的理解,因此这种情况会被判定予以驳回。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当商标申请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区别于别的产品的必要标志,一个商标如果没有显著性,就算申请下来也不会吸引消费者。

3、用了不被允许注册的标志《商标法》规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歌在内的若干种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名称或标志都不可注册为商标,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许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则会被驳回,不予注册。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4、查询是否有他人注册在先商标进行审查时,第一步就是对数据库进行检索,如果发现同一种商品的同一类在近似商标上已经被非常多人提出申请注册,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就会驳回时间上申请在后的商标。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因为一些公司或个人没有经验,不熟悉商标注册流程,在提出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没有进行商标近似查询,造成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相同的情况而被商标驳回,白损失了注册费。如果你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在商标申请前就会对商标进行仔细查询清楚,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一、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茂名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四、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核准注册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能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申请。简单来说,要想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是公司注册已满一年后才能办理。但是企业有以下情况,即使注册未满一年,也可以进行公司名称变更:

1、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与公司名称所体现行业不一致;

2、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XX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XX有限责任公司;

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要求变更公司名称;

4、因公司名称涉嫌侵权或与其它同一行政区域内核准的企业名称相似被责令变更等。如果您在创业期间对相关问题不了解或者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您不妨看看我们相关的内容或者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届时将会有专人为您解答。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我们都能给创业者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因为专业,所以放心!是你公司起步的好帮手,是你公司成长的好助理。

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发现存在近似商标问题,将驳回茂名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标,否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亦明确规定禁止近似商标注册。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呢?

商标局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主要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办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若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或者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若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或者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或者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若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近似,且字形或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若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若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或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示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务必要做好相应的商标查询工作,以辨别所申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而降低被驳回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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