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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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作者:茂名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2 08:55:04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与持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

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

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较多,各种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内容、民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应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如,发起人须在证券化全过程中,承担向投资者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授权合同类型、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具体履行方案等信息的义务。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茂名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提醒:

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随着全国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主动权就是主动出击的权利,主动注册公司,主动注册商标,首次创业的老板们就想知道,注册公司在前,还是注册商标在前,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说说这个问题,知道的答案的朋友们可以自行阅读网站其他文章。其实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不难,我们直接开门见山的来了解一下注册商标的条件:

①以个人名义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标样式;

②以公司名义提交商标申请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标样式。从这个茂名商标注册的条件来看,只有有了营业执照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所以一般的顺序是注册公司后注册商标。

关于商标纠纷案例,近些年可以说层出不穷,从汽车太阳膜领域的上海全景与上海基布兹哈尼塔品牌之争,到上海追得与北京慧鑫盛世大师贴膜商标之争,再到前几年康乐与浙康商标之争及其他刚刚萌芽就沉寂的商标之争,无疑不在业内都引起了巨大反响,但是结果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双方和解、共赢,另一种是双方闹掰,以法律诉讼的形式结束争端。不管是那种方式解决,关于商标所有之间的争端似乎更多的是给品牌带来困扰。

面对此类现象,如何解决商标之争,占据优势地位,而企业又该如何保护好自身的商标,以避免纠纷出现。正如同样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在线和百度烤肉的商标之争,就有相关专业人士对此表示,虽然双方有着相似的中文名称,但是不属于同一个类别,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同名不同类的商标还有很多,诸如我们熟悉的长城,目前关于这个名称的商标众多,有汽车、电脑、网络服务、机械产品等都有涉及。

可以说,汽车用品行业商标纠纷的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说明汽车用品行业的品牌商发展日渐庞大、渠道市场发展日趋理性,而关于此类商标纠纷,不排除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误区,无论对于因为以色列Hanita进入中国市场未率先注册哈尼塔中文商标,而引起的上海全景与上海基布兹的哈尼塔品牌之争,还是由于上海追得未及时注册所使用的大师贴膜商标,而引起的上海追得与北京慧鑫盛世商标纠纷,或是当前发生的由于茂名商标注册类别问题而导致的北京欧德巴斯与北京卡奇亚洗车王国商标纠纷,这无疑都是致力于某项领域,并在渠道及终端市场形成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对自身的商标注册保护和防御性商标注册缺乏保护意识的一种体现。

随着汽车用品行业品牌化日渐明朗,很多品牌开始从行业品牌扩建到渠道市场品牌,因此,企业针对自身的商标注册保护,一定要做好防御性商标注册,也就是说最好把相关商标都注册,即便是自己本身并无进军相关行业的意向,但是从长远来讲,防御性商标注册对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全面提升企业的品牌认知度有着巨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情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做好防御类商标的注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第一,对于知名企业,特别是在其产品或者品牌已经形成了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做好防御性商标注册对企业长远发展影响巨大。第二,《商标法》对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保护是持鼓励态度的,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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