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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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

作者:茂名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7 08:37:13

客户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疑惑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接下来跟随茂名商标来了解详情。

1.风险增加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如:要注册倍克beikeer及图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图形,英文部分近似,整体驳回。

2.使用不便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若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绑定死了;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如:NIKE、图形、耐克,可以分开,可以组合,对于包装,门头,产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组合申请,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块,也不美观。

3.时间增加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费用问题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分别提出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一道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是不能自己注册的,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在先申请的原则。那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注册商标?今天商标注册公司图亿来分析一下商标注册应该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识也是消费者认知购物品牌的标识,应该具备显著性,唯一性和易记性。

2、商标注册应该有主体,也就是要有一定的实际产品或者服务做支撑,假如没有产品或服务,三年未使用的话很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申请,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3、商标注册应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机构必须要有商标局的备案资质,不可贪便宜找一家小公司就了了注册完事儿,那样耽误的还是自己的商标注册时间。

4、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中的流程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的副本复印件,还有商标图样都需要设计好。

5、商标具有一定保护应有市场的权威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产品市场及恶意竞争。这样不但损失一笔巨大的商标侵权赔偿还失去了很大固有的自己的市场,所以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注册商标?提醒,商标注册只需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办理,其他所需要的材料资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会操作办理,方便快捷。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所谓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就是经省专利管理局批准、国家知识产权统一成立的,因此这是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委托人的名义对专利事务进行服务的,目前在我们国家已经有近九百家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了,像每一家公司都有着自己的专业特色,能够更加全方位的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想要的。  

而作为一家专业公司代表的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它也是要求很严格的,首先服务是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绝对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一定呀注意,必须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自己可以做好的事情才能够答应不然的话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还有,专利代理也是分很多种的,有国防专利代理、涉外和普通专利代理这三种。但是一家正规的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统一的章程,股东们就必须是具有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还要具有两年以上的能力,必须具备处理专利代理业务的能力,这些要求都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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